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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纪委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2015-06-05 16:14   纪委监察室

贵阳医学院纪委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纪委、教育纪工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三转”工作落实到位,提高执纪监督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结合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纪委(监察室)是纪律、制度执行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委(监察室)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对执行纪律、制度和决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工作中违反纪律、制度和决策规定的将予以制止,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条  召开、参加、列席会议。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相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纪委书记要参加党委会、党风廉政工作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其他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参加同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纪委(监察室)以参会的形式实施监督,并通过会议纪要方式建立班子的廉政档案。对违反规定的决策行为,纪委将及时坚决制止,督促整改。    

  第五条 作风纪律督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和党内法规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关于作风建设制度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巡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建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应包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业绩、个人重大事项(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报告,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勤政廉政的重要内容和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科研评选、干部选拔、人才招聘、职称评审、招生考试、学生资助等工作。    

 (二)事前监督。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工作,牵头执行部门事前必须报送工作方案到校纪委(监察室)审查备案,并严格按通过后方案实施。工作方案如有更改,实施前必须重新上报纪委(监察室)审批,同时纪委(监察室)做好备案工作。    

 (三)事中监督。牵头执行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前必须书面告知校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室)根据工作情况可采取全程参与、部分参与等形式进行监督。牵头执行部门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健全工作档案备查。    

 (四)事后监督。纪委(监察室)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档案进行审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八条  处置信访、控告。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督办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九条 查办案件。 经批准,初步核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所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重点查处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第十条  落实谈话制度。纪委书记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下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纪委(监察室)应按规定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纠正谈话。诫勉谈话和责令纠正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分片联系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及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优、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纪律监督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贵阳医学院纪委(监察室)    

                                            20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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